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 | 三、
(一)為便利民眾預約,將申請時間延長開放至前一日十六時截止。另刪除「接見室
承辦人員於上班日下午十六時後進行審核」內部行政流程,無須列於要點中。
(二)
1.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條,詳列親屬及家屬規定,另本監兼收觀察勒戒人,增
列觀察勒戒接見對象規定。
2.因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收容對象除受刑、戒治外,增加被告、民事管
收、觀察勒戒及少年等,增列相關規定(參照法務部矯正署一百零五年十二
月三十日法矯署安字第 10504008360 號函示規定)。
(三)修正名稱,與網頁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