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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受理電話檢舉妨害選舉作業要點 3
民國 114 年 09 月 03 日
一、妨害選舉形態除賄選以外,境外勢力介選、選舉賭盤等妨害選舉行為對於選舉公
    平性影響甚鉅,配合「鼓勵檢舉賄選要點」,爰將「賄選」文字修正為「妨害選
    舉」。
二、「檢察、司法警察機關處理檢舉賄選案件注意事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
    十三日修正為「檢察、司法警察機關處理檢舉妨害選舉案件注意事項」;附件二
    修正為「機關檢舉妨害選舉密封資料袋」,爰配合修正。

《附件一修正說明》
一、妨害選舉形態除賄選以外,境外勢力介選、選舉賭盤等妨害選舉行為對於選舉公
    平性影響甚鉅,配合「鼓勵檢舉賄選要點」修正為「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
    爰將「賄選」文字修正為「妨害選舉」。
二、所涉案件增列「選舉賭盤」、「不實訊息」、「境外勢力介選」及「反滲透」等
    四種妨害選舉行為。
《附件二修正說明》
妨害選舉形態除賄選以外,境外勢力介選、選舉賭盤等妨害選舉行為對於選舉公平性
影響甚鉅,配合「鼓勵檢舉賄選要點」修正為「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爰將「賄
選」文字修正為「妨害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