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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受理電話檢舉賄選作業要點 3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值勤人員受理檢舉後,不論檢舉人是否願意具名或表示身分應予保密與否,均詳填附
件一之紀錄單,且為避免檢舉情資內容或檢舉人資料外洩,填畢後即密封於「檢舉賄
選密封資料袋」。另為供送核分案之用,填製附件二之涉嫌賄選案件事實表(其中「
涉嫌犯罪事實」欄部分,僅簡要記載即可),且將前揭密封袋釘附於上開事實表之後
,逐層送專責主任檢察官、襄閱主任檢察官、檢察長核閱,本點爰加以修正。
《附件一修正說明》
一、配合公文程式條例第七條規定,附表修正為由左而右之橫行格式。
二、附件表格配合新修正之第三點及第四點內容,重新予以設計。
《附件二修正說明》
一、本附件新增。
二、配合第三點、第四點修正,新增本附件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