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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8
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一、原要點第 9  點修正為第 8  點。
二、「申訴不停止處分執行:」為標題,與格式不符予以刪除。
民國 102 年 09 月 17 日
一、點項變更。
二、原點第二項全項刪除。因已於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規定,不再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