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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
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原要點第 1  點規定修正為:「本所為落實保障收容人之權益、提供救濟管道及健全
申訴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102 年 09 月 17 日
針對本要點立法目的爰酌修正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