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照法務部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法矯教字第一○三○三○○九八七○號函函令 規定:(略以):--倘經更刑後,致產生顯不合理之情況,應依刑期及假釋陳報 期程,適時調整至合宜之成績分數,俾符行刑個別化之精神。 二、增訂本條為特殊個案調整處遇之程序與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