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訂本條,以為「少年犯」處遇之依據。 二、依「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分數換算基準。 三、法務部七十年三月二十五日(七十)法監字第四一六四號函令:受刑人應執行之 刑期中,如包含少年犯及成年犯二種罪質,其每月成績分數應按成年犯規定標準 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