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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累進處遇評分注意事項 3
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
參考「受刑人違反紀律之累進處遇分數統一裁量基準」之精神,增列第四項規定,明
定違規後回復至未受處分前最近一月成績分數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