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修正後,作業獎勵提報程序統一規定於第九點,現行規定有關收容人增加 接見獎勵提報程序,爰予刪除。 二、將現行規定第七點移列至本點第二項。另為鼓勵各作業單位收容人認真作業,並 均有獲得獎勵之機會,刪除零星各單位合計為一作業單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