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作業獎勵要點 2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依監獄行刑法第三條規定監獄收容對象為執行徒刑、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