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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案件處理流程 1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一、配合組織調整,將三之(三)「行政執行處」修正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
    (下稱分署)」、將五「行政執行處」修正為「分署」。
二、依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之「行政執行處案件復核實施要點」,將六、七「債
    權(執行)憑證」修正為「執行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