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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分署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流程 4
民國 109 年 09 月 02 日
配合新增有關簽請報結之規定,爰修正附件之本署之處理流程圖。

《附件修正說明》
分署之處理流程圖未修正。
為配合新增簽請報結之規定,爰修正本署之處理流程圖。
民國 109 年 06 月 12 日
點次變更。

《附件修正說明》
有關分署處理流程之規定,本處理流程已將書狀或言詞聲明異議之處理流程併同規範
,爰配合修正分署之處理流程圖。
本處理流程已增訂聲明異議決定書應送由具有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之主任秘書審核,
爰配合修正本署之處理流程圖。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壹、分署之處理流程:
依本處理流程壹、一、(六)及二、(六)規定,行政執行官認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
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得不分案,惟現
行規定壹、一及二就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有理由應否分案之規定與前揭規定
不符,爰予修正。
貳、行政執行署之處理流程:
本點未修正。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