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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督勤作業要點 7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督勤人員於每次督勤後,應填報督勤紀事簿,並於次一上班日陳送分署長核閱,應無
另行陳報違規(紀)行為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內容。
民國 101 年 02 月 15 日
一、本分署編制表業將秘書職稱修正為秘書室主任,又政風室主任為編制表所定之職
    稱,爰修正之。
二、督勤人員於督勤後,應將督勤紀錄儘速陳送分署長核閱,俾使其迅速了解值班人
    員之值勤狀況。
三、將暨修正為及。
四、督勤工作由秘書室及政風室人員不定期為之,爰不再編製輪值表,以資簡便及兼
    具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