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第五點新增書面督勤方式,第三項之現場及電話督勤規範為實地督勤之項目 。 二、本分署「值班人員應注意事項」已廢止、及「駐衛警察及駐處保全人員執勤注意 事項」名稱已修正為「駐衛警察執勤注意事項」,第四項爰配合修正。
一、機關首長職稱修正。 二、督勤密度修正。 三、本分署「駐處保全人員執勤注意事項」名稱已修正為「駐衛警察及駐處保全人員 執勤注意事項」,爰配合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