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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督勤作業要點 6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一、配合第五點新增書面督勤方式,第三項之現場及電話督勤規範為實地督勤之項目
    。
二、本分署「值班人員應注意事項」已廢止、及「駐衛警察及駐處保全人員執勤注意
    事項」名稱已修正為「駐衛警察執勤注意事項」,第四項爰配合修正。
民國 101 年 02 月 15 日
一、機關首長職稱修正。
二、督勤密度修正。
三、本分署「駐處保全人員執勤注意事項」名稱已修正為「駐衛警察及駐處保全人員
    執勤注意事項」,爰配合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