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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督勤作業要點 5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一、新增督勤辦理方式採書面及實地併行。
二、督勤密度因方式有異,書面督勤為每週辦理,實地督勤為每月不定期辦理二次以
    上。
民國 101 年 02 月 15 日
一、原輪值方式已不合時宜,爰予刪除。
二、因職員值班時,已依本分署「值班人員應注意事項」對駐衛警察及保全人員進行
    勤務督導,又,前開人員執勤期間,每小時應至各巡邏點打卡簽到,從其簽到狀
    況亦可了解執勤人員之執勤狀況,爰督勤人員之督勤密度可予降低,改採不定期
    方式為之,但每月仍應辦理二次以上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