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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規定 22
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一、本點第一款規定外聘委員查核作業所需相關費用,由受查核之工程主辦機關支應 ,似有失立場,爰修正由本部支應,以符情理。 二、同款「所需」二字,為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