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防制傳染病及肺結核病處遇及應行注意事項 5
民國 103 年 09 月 09 日
一、修正項次。
二、依據法務部矯正署 102  年 10 月 7  日法矯署醫字第 10206001070  號函示「
    矯正機關收容人戒護外醫流程圖」,修正原先法務部函頒之戒護外醫流程,做為
    本所戒護外醫準則。
三、原「傳染病防治條例」,修正為「傳染病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