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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防制傳染病及肺結核病處遇及應行注意事項 3
民國 103 年 09 月 09 日
一、修正項次。
二、依花蓮縣衛生局建議,當收容人為傳染病確診病例時,除通報衛生機關外,另至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人口密集機構傳染病監視作業」網站實施網路通報。
民國 102 年 05 月 06 日
修正本所通報衛生單位為花蓮縣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