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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防制傳染病及肺結核病處遇及應行注意事項 2
民國 103 年 09 月 09 日
一、修正項次。
二、為因應新興法定傳染病增加,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視傳染病防治需要,隨時修
    正各類法定傳染病種類,故將本注意事項之五類傳染病刪除,改為隨時依衛生福
    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公告之法定傳染病分類辦理疾病通報及預防措施。
民國 102 年 05 月 06 日
為因應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公告之法病傳染病,修訂法定傳染病種類及應通報時
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