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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
一、修正第一項,將「最高法院檢察署」修正為「最高檢察署」,修正理由同修正條
    文第四條說明二。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