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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第 4 條
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各級檢察署之機關名稱不再冠以「法院」二字之決
    議,並依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規定,修正第二項,將「最高法院檢察署
    」修正為「最高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