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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16 條
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
一、為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第
    一百十四條之二及第七十三條附表有關各級檢察署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
    規定,爰將第一項之「高等法院檢察署」修正為「高等檢察署」。
二、第二項未修正。
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一、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業於九十九年併入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該局並於一百零二年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符合現行機關名稱
    ,爰將第一項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修正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
    管理署」。
二、第二項未修正。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業於九十九年併入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該
局並於一百零二年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符合現行名稱,爰將第一項
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修正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