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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第 3 條
民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
十日施行,本標準配合該條之施行日,爰於本條規定本標準之施行日為九十八年十一
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