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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第 1 條
民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一、明訂本標準之授權依據。 二、授權訂定本標準之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已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予 以刪除,爰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