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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 4
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
一、檢察長基於檢察一體,本得指定檢察官辦理特定案件,現行規定之「專案」、「
    專責」應無必要,爰予刪除。
二、因本要點修正後,限於判決確定後案件,爰將「被告」修正為「受刑人」,又檢
    察長指定檢察官依本要點辦理相關事宜之案件,係指第二點所指特定刑事案件,
    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