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長基於檢察一體,本得指定檢察官辦理特定案件,現行規定之「專案」、「 專責」應無必要,爰予刪除。 二、因本要點修正後,限於判決確定後案件,爰將「被告」修正為「受刑人」,又檢 察長指定檢察官依本要點辦理相關事宜之案件,係指第二點所指特定刑事案件, 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