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法院」等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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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 | 一、本點新增。
二、現行實務防逃機制之啟動,係由最高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分別依「最高
法院受理社會矚目、重大刑事案件判決後通知最高法院檢察署辦理要點」及「臺
灣高等法院審結刑事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即時通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啟動防逃
機制作業要點」通知最高法院檢察署或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後,依次轉
達所屬檢察機關辦理,故修正本點為最高法院檢察署或臺灣高等法院暨分院檢察
署受通知後轉知該案指揮執行之檢察署,以符實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