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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績效查核獎懲作業規定 5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一、目前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建置作業,法律係由本工作小組主動收錄總統府公報之法
    律資料,法規命令係經由全國法規資料庫系統介接行政院公報中心,收錄行政院
    所屬各機關之法規命令;行政院以外之四院,亦由本工作小組主動收錄四院公報
    之法規資料。本工作小組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最新法規訊息」專區刊載法規
    資料後,由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配合於後台進行法規確認之作業,目前之作法已毋
    庸由機關通報,即可達成全國法規資料庫提供正確、完整、即時法規資訊之服務
    ,爰將第一款第一目之通報及完整性文字刪除。
二、因應「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第肆點將「編制表」納入法規建置範圍,及
    配合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作業於提要表中將「編制表」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
    條之七種命令」歸為同一類,各機關於「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訊息通報系統」中
    確認編制表之作業係依命令類別作業方式進行,並無差別,故修正第一款第一目
    及第二款第一目,將「編制表」之查核作業併同命令類別評分。
三、為落實各機關法規英譯通報作業,爰修正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三目,增訂英
    譯行政規則為書面評審項目。
四、為求完備查核機關之法規彙整作業,爰增加第一款第六目「法規草案預告確認之
    時效性」,及第二款第六目「法規草案預告」之書面評審項目,現行規定第二款
    第六目之目次遞移。
五、配合一百零四年起,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要
    求各機關訂定或修正法規命令及草案預告時,需提供總說明、逐條說明或條文對
    照表等立法理由資料,以及配合行政院推動 ODF-CNS15251 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
    ,爰於第二款第四目之 1. 網站內容完整性,增訂「立法理由(含立法總說明、
    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及「提供符合 ODF  格式之法規附件」之書面評審項
    目。
六、配合書面評審項目增訂英譯行政規則、法規草案預告及立法理由(含立法總說明
    、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調整各書面評審項目之配分。
民國 102 年 09 月 10 日
一、為符法制體制,爰配合酌修第二款第四目 2.(1)中文資料更新週期天數格式。
二、為確保各機關網站英譯法規內容更新之即時性,爰依行政院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
    六日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中央法規譯為英文,應於該法規
    制(訂)定或修正公(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但有特殊情形未能於期限內
    完成者,經報請其上級機關同意得展延之,以及各機關有同規範第五點第二項、
    第三項所定情形,應依其規定時程辦理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第二款第四目 2.(2
    ),有關英文資料更新週期之規定。
民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一、為提升各機關法規網站內容之完整性及即時性,並強化網站整體觀感及親和性,
    俾符合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績效查核作業之查核目的,將第一款第一目書面評審
    項目「主管法律、命令通報或確認之完整性及時效性」之分數,由 35 分調整為
    30  分、同款第二目書面評審項目「主管行政規則通報或確認之完整性及時效性
    」之分數,由 35 分調整為 30 分,以及同款第四目書面評審項目「法規網站或
    公布區建置情形」之分數,由原先 10 分增加至 20 分。
二、配合第一款第一、二目書面評審項目分數之調整,修正第 2  款第 1、2 目之「
    2.時效性計算公式」權重配分。
三、配合第一款第四目書面評審項目分數之調整,修正第二款第四目法規網站建置之
    書面評審項目計算方式及說明。
民國 96 年 07 月 19 日
一、「一、(六)」英譯法規通報之完整性及時效性修正移列為「一、(三)」;原
    「一、(三)」及「一、(四)」配合修正移列為「一、(四)」及「一、(五
    )」。
二、因目前各機關有關命令、第二類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
    二款所定之行政規則)、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等法規異動作業,均直接由行政院
    公報資訊網介接資料至全國法規資料庫,不再由各機關自行上網通報,爰刪除現
    行規定「一、(五)」全國法規資料庫與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介接資料之完整性(
    10  分)。
三、為符合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績效查核作業之查核目的,將「二、(一)」法律、
    命令與「二、(二)」行政規則通報之完整性與時效性之配分,均由原先 20 分
    增加至 35 分。
四、因目前各機關均已建置主管法規網站,爰刪除「二、(三)」法規網站建置之「
    1 、」是否有建立主管法規網站(5 分),配分由原先 15 分減少為 10 分。
五、「二、(六)」英譯法規完整性、時效性計算公式修正移列為「二、(三)」;
    原「二、(三)」及「二、(四)」配合修正移列為「二、(四)」及「二、(
    五)」。
六、刪除「二、(四)2 、」,與「二、(四)1 、」合併規定,配分由原先共 10
    分減少為 5  分。
七、茲因各機關均可由全國法規通報系統查詢全年法規通報或確認之法規紀錄,爰調
    整「二、(四)3 、」部會自行查核結果與全國法規通報系統全年法規通報或確
    認紀錄之一致性之配分,配分由原先 15 分減少為 5  分。
八、茲因目前各機關有關命令、第二類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
    第二款所定之行政規則)、法規命令草案預告等之通報,均直接由公報資訊網介
    接資料至全國法規資料庫,不再由各機關自行上網通報,爰刪除「二、(五)」
    全國法規資料庫與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介接資料之完整性(10  分)。
九、為確實評定通報績效機關排名,新增「二、(六)」有關法規異動作業評審項目
    分數計算方式之說明,受評機關如無該項法規異動,則分數計算以該評審項目分
    數乘以 0.85 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