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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績效查核獎懲作業規定 4
民國 102 年 09 月 10 日
為明確定義第伍點第二款第五目有關「1.部會及對所屬機關有無辦理查核及報送工作
小組」規定內之工作小組名稱,爰酌修正第一款第一目文字,明定本規定內所使用之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簡稱為工作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