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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廉政人員守則 8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一、配合修正本守則名稱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有
    關政風機構掌理事項第五款:「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規定,酌
    作文字修正,並精簡相關規定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