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廉政人員守則 7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一、點次變更,並配合修正本守則名稱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規定之不得介入任何政治選舉、派系紛爭或私人事件等規定,規範範圍過大
    、概念模糊,為免解釋適用上發生爭議,並重申廉政人員參加政治活動應遵守相
    關法令,爰修正本點規定。
民國 92 年 11 月 14 日
一、政風人員執行職務必須超然獨立、公正無私,自應嚴守行政中立,從而不得入任
    何政治選舉、派系紛爭,或私人事件,以免使外界產生疑慮。
二、參考 OECD 會員國主要行政核心價值--「超然無私」之精神。
三、參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
四、參考檢察官守則第十四點:「禁止參加政治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