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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廉政人員守則 6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一、點次變更,並配合修正本守則名稱酌作文字修正。
二、有關現行規定「善盡機關首長幕僚角色」部分,為能與時俱進,符合實務運作,
    爰予刪除,並為要求廉政人員應掌握機關廉政風險,修正本點後段規定及本點說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