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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廉政人員守則 5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一、點次變更,並配合修正本守則名稱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規定之「興利優於防弊、預防重於查處、服務代替干預」等文字,其意涵均
    已納為本署及各政風機構之工作原則,因本守則訂定要旨在於維護團體紀律,爰
    予刪除,並酌修文字,以臻明確。
民國 92 年 11 月 14 日
一、依法行政為行政最高指導原則,政風人員職司公務員廉能宣導及預防查處,更應
    為表率,故於首條揭示之。
二、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rangization for Eo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
     elopment) ,【以下簡稱OECD】會員國主要行政核心價值 --「超然無私」、「
     公平執法」、「維護正義」,並依據政風業務特性,改為「超然獨立」原則。
三、參考美國1989年布希總統發布之 「倫理操守之原則 (第12674號行政命令) 」第
    八點「公務員應以超然立場執行職務,不得給予任何私人組織或個人特殊之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