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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廉政人員守則 17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一、本點新增。
二、廉政人員應遵守本守則各點規範,並應盡力防止及抵制違反本守則之任何行為,
    如有違反,應依相關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爰為本點規定,以昭公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