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 一、點次變更,並配合修正本守則名稱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於「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十四條之三已有類同規定,爰予刪除
,同時刪除現行規定第二項有關報請備查之規定,現行第三項規定配合遞移並酌
修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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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2 年 11 月 14 日 | 一、政風人員因必須為公務員表率,如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可能遭外界質疑有假藉職
權謀利之情形;另政風業務特殊,如允兼任它項業務亦造成外界對政風人員誤解
,故須在兼職部份予以適當限制。
二、參考檢察官守則第十六點規定。
三、參照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二項、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
三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