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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廉政人員守則 1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一、配合修正本守則名稱酌作文字修正。
二、廉政人員應提昇專業能力,發揮團隊合作精神,提高效率,並應廉潔自持、謹言
    慎行,且應本於法律與良知,公正執行職務,爰參考「法務部廉政署人員紀律守
    則」第二點規定,酌修文字,以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