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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一、本條刪除。 二、本法第三條第一項已修正機關之定義,納入本條規定,爰予刪除。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
參考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定明本法第三條所稱機構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