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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
國家機密有「解除機密條件成就」、「保密期限屆滿前,已無保密必要」及「解除機 密條件成就前,已無保密必要」等情形時,有核定權責人員接獲報請後之核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