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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
一  國家機密於核定之保密期限解滿,或解密條件於保密期限屆滿時視為已成就者,
    即自動解除機密,本法第二十七條定有明文,為利適用,爰於第一項再予重申無
    須另經核定程序。
二  此等自動解除機密情形,民眾未必隨時得以知悉,爰於第二項規定得由原核定機
    關公告解除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