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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
一 第一項規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軍法機關之範圍。 二 第二項規定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法院、檢察機關、法官、檢察官,均包含 軍法機關、軍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