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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
一  第一項規定同意或不同意其他機關用國家機密時,應留存書面紀錄,註明同意使
    用之內容、範圍、目的或不同意理由,以供事後查考。
二  第二項規定國家機密原核定機關得不同意其他機關使用國家機密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