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 一、序文及第一款至第三款未修正。
二、為因應政府資料數位化趨勢,及提升作業效率、增加作業彈性之政策需求,並兼
顧資安防護及確保國家機密安全,爰修正第四款,將儲存國家機密之資訊系統不
得與外界連線之規定修正為應通過政府權責主管機關鑑測作業,始得與外界連線
,以符實際作業管理需求。
三、依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國
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以電子通信工具傳遞或直接儲存資訊系統者,應
使用或加裝主管機關核發或認可之通信、資訊保密裝備或加密技術,且該裝備或
技術應通過主管機關(國家安全局)鑑測作業。修正條文第四款所定政府權責主
管機關鑑測作業,即指前開規定之國家安全局鑑測作業,併予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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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 | 一 國家機密之保管方式及管制措施。
二 參考「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三十一條及「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