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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
一  第一項規定會議議事範圍涉及國家機密時之處理方式。
二  第二項規定機密會議抄錄、攝影、錄音及以其他方式保存會議內容或對外傳輸現
    場影音應經核准,及其產製物處理。
三  第三項規定機密會議議場之管制方式。
四  參考「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