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第一項規定會議議事範圍涉及國家機密時之處理方式。 二 第二項規定機密會議抄錄、攝影、錄音及以其他方式保存會議內容或對外傳輸現 場影音應經核准,及其產製物處理。 三 第三項規定機密會議議場之管制方式。 四 參考「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