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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
一  第一項規定緊急銷毀國家機密之陳報作業方式及內容。
二  第二項就銷毀機關為地方自治團體時,定明本法第十六條即本條第一項所稱上級
    機關之認定。
三  第三項規定緊急銷毀國家機密檔案,應通知檔案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