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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
一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就國家機密之傳遞方式,依其等級及傳遞對象分為
    規定。
二  參考「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二十六條、三十條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
    全管理要點」第二十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