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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
一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就國家機密之傳遞方式,依其等級及傳遞對象分為 規定。 二 參考「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二十六條、三十條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 全管理要點」第二十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