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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
一 擬辦國家機密事項而需會辦者,應將其會辦程序及內容作成書面紀附卷。 二 參考「國定機密保護辦法」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