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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
一  國家機密收文以專簿或專檔登記為原則,混合登記者,應隱去足以顯示內容之文
    件。
二  參考「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二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