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後段規定送請立法院同意延長國家機密開放應用期限者,應預
留立法院六個月之作業時間,且如立法院於期限屆滿時仍未表示同意,應即開放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