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本作業辦法第二條修正,辦理文字修正作業。 二、實務上,曾有法院要求囑託案件不副知當事人及關係人,為利鑑定及覆議機關執 行依據,故將第三項「偵查中」修正為「司法機關囑託」、「檢察官」修正為「 檢察官及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