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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3 條
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
一、配合本作業辦法第二條修正,酌修序文文字作業。
二、配合軍事審判法修正,刪除軍法機關文字。
三、因實務上檢察機關亦有囑託之鑑定案件,故酌作第一款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