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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2 條
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
配合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修正,原各區鑑定會已改隸至該局各區監理所轄下、避免 民眾因各鑑定或覆議機關組織名稱不同而與本作業辦法產生疑義,業經參照公路法第 六十七條規定後,修正本作業辦法簡稱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