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 為避免行車事故覆議機關,對於民眾聲請交通事故覆議案件,覆議結論未具體說明不
採納覆議主張事項之理由,僅以維持鑑定意見回覆當事人或司法機關,造成後續爭議
。因此,覆議意見書之填寫事項及內容,覆議機關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以
維持法令設計覆議制度之實質功能及強化對民眾說明覆議過程綜合研判結果,爰刪除
現行條文第三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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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 | 一、配合軍事審判法修正,刪除軍法機關文字。
二、實務上,曾有法院要求囑託案件不副知當事人及關係人,為利鑑定及覆議機關執
行依據,故增訂第六項。 |